港高院裁引《緊急法》禁蒙面合憲 港府得直
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指出,很多大規模遊行和示威演變成暴動,而大部分暴徒以蒙面逃避嚴重犯罪行為的責任,因此,對於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下集結,禁止蒙面是「為達至正當目的之所需」(大公報圖)
特區政府去年10月引用《緊急法》訂立《禁止蒙面規例》(《禁蒙面法》),以盡快恢復社會秩序,止暴制亂。其後,反對派就法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。去年11月,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宣判《緊急法》部分內容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,並裁定「反蒙面法」部分條文無效及不具法律效力。特區政府不服判決,提出上訴。
《緊急法》不可或缺
本案上訴人為行政長官、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;答辯人則為郭榮鏗等24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。今次上訴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、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法官區慶祥共同審理。上訴庭昨日宣判,特區政府上訴部分得直。
暴徒瘋狂破壞法治,用蒙面逃避懲罰的卑劣行徑,令市民義憤填膺(大公報圖)
上訴庭指出,香港回歸前法律於回歸後具有延續性,強烈顯示出《緊急法》作為回歸後處理緊急及危害公安情況中不可或缺的方案,亦與憲法相符。而在普通法原則下,立法會可授權特首,根據《緊急法》制定附屬法規;由於《緊急法》沒有將訂立主體法例的一般立法權,賦予特首及行政會議,故沒有牴觸基本法。上訴庭強調,若《緊急法》被裁定違憲,「法律便會留下一個重大缺口」,令特首不能迅速、靈活制定緊急法例。
很多未經批准遊行變暴動
至於《禁蒙面法》有關條文,上訴庭稱條文對市民的基本權利加以限制,但示威和集結權利非絕對,亦須保障他人權利,裁定針對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條文都符合相稱性。
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,特區政府通過《緊急法》訂立《禁蒙面法》合憲(大公報圖)
上訴庭提到,由去年10月開始,很多未經批准的遊行及集會都被騎劫,演變成暴動。因此,有需要遏止公眾身處非法或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。但法庭又指出,純粹旁觀或路過的人,不應被視為「身處集結」,惟獲合理機會離開而仍留在現場的人,則應被視為「身處未經批准集結」。上訴庭強調,「所有珍惜法治作為核心價值的市民,都應負上維護法治的責任。」
律政司:正仔細研究判詞
對於合法的公眾集會及遊行,判詞認為,警方已有權力規管,如果再立法禁止人蒙面,就不合乎比例,違反了基本法保障的人權,因此有關條文不適用。
此外,《禁蒙面法》准許警方要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士除去蒙面物品,否則可被視為犯罪。對此,上訴庭認為,《警隊條例》及《公安條例》已授權警方命令一個人除去蒙面物品,表露其身份,《禁蒙面法》授予的權力更為廣泛,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自由及干擾一個人的私隱,故裁定該條文違憲。
律政司發言人表示,律政司正在仔細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。由於司法程序仍未完畢,律政司不適宜作出評論。對於《禁蒙面法》會否恢復生效,律政司表示會按所得證據、適用法律和《檢控守則》處理所有相關案件,包括決定是否提出檢控、選擇合適控罪及持續覆核已展開的檢控工作。
(大公報製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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